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1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杨玉印与赵培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印,赵培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257号原告:杨玉印,农民。被告:赵培展,农民。原告杨玉印与被告赵培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玉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玉印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