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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1076号原告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樊弘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樊弘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1076号原告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顺先,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樊弘程。原告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樊弘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樊弘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所欠货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宁远县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星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