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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狄丰成与被告宋满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丰成,宋满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527号原告狄丰成,又名狄风成,男,1974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宋满财,男,1964年9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狄丰成与被告宋满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农历4月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4000元。2010年农历6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将原来4000元条据撕毁,就两笔借款(4000元、6000元)重新出具10000元的条据一张。以上借款约定按照3分钱计算月利息。在2012年被告归还了5000元。2014年农历9月27日,原、被告清算账务,被告共欠借款本息13000元,将前述10000元借条撕毁后,被告重新出具13000元的条据一张,约定利息继续按照3分钱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欠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13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应诉时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及向原告出具的13000元借条属实。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现只同意归还原告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之前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2014年农历9月27日,原、被告清算债务后,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本息共计13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月息2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条》、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之间10000元的债务进行清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13000元的欠条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归还欠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宋满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狄丰成归还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由被告宋满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