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军与毛兴国、魏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毛兴国,魏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民初2172号原告:何军,市民。委托代理人:何学才,市民。被告:毛兴国,市民。被告:魏楠,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市民,住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东方广场*号楼****室。原告何军诉被告毛兴国、魏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才、被告魏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兴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军起诉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由原告代其清偿的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0月8日向他人借款35万元,期限届满后未予偿还,原告作为担保人之一,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清偿了35万元,现向二被告追偿。被告毛兴国未作答辩。被告魏楠辩称,对原告所称的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目前没有偿还,是因为暂时无偿还能力,请求依法处理。原告何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2014年10月8日借条一份,载明出借人为吴昊,借款金额35万元,月息2%,借款人为被告毛兴国、魏楠,担保人为原告何军及案外人魏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5年4月19日,出借人吴昊、陈东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已收到何军、魏蔚还款35万元,借款已经清偿。被告魏楠对借条及收条均无异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军和案外人魏蔚、被告毛兴国和被告魏楠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8日,被告毛兴国、魏楠因经营需要向吴昊借款35万元,约定3个月内还款,月息2%,由原告何军、案外人魏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有还款,原告何军、案外人魏蔚履行了担保责任,代为清偿了3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及担保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何军及案外人魏蔚与被告毛兴国、魏楠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有借条、收条等证据证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何军与魏蔚系夫妻关系,作为连带债权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何军有权向被告毛兴国、魏楠追偿。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其代偿的担保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兴国、魏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军偿还代偿的担保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毛兴国、魏楠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郭 洁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