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50号原告马某某某,男,回族,住临夏县。被告马某某1,女,回族,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拦生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正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