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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50号原告马某某某,男,回族,住临夏县。被告马某某1,女,回族,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拦生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正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