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芦秀芹与王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秀芹,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24-1号申请人芦秀芹被申请人王琳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6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琳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琳鲁NE05**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