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岩闭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000号罪犯岩闭,男,1993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芒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岩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严管级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严管级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岩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