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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韬与迟玉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张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迟玉新给付拆迁补偿款96,537.484元与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迟玉新在吉林省长白山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石材厂征收补偿款122,904.71元(含拆迁补偿款96,537.484元与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00元、执行申请费1,379.00元),并向吉林省长白山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