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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欧阳桂銮与尚文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桂銮,尚文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343号原告:欧阳桂銮,农民。被告:尚文彬,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经理。原告欧阳桂銮与被告尚文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欧阳桂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桂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