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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黄健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强,黄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黄健勇,住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强与被执行人黄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健勇应清偿货款5000元及受理费25元给陈建强,但黄健勇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陈建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黄健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黄健勇银行存款800元并划付给陈建强750元,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黄健勇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陈建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48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洽胜审判员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