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周某,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询银行、车辆、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债权暂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