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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婵娟、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婵娟,胡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汪婵娟,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胡建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婵娟与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经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中,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4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2153元,执行费28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5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朱 敏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