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新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新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256号原告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新正,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春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