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湖州悦锦阁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悦锦阁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翟峻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77号申请人湖州悦锦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北路103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8766-7。法定代表人许水新。委托代理人熊庆、施思,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4535831。法定代表人翟峻逸。被申请人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君博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239137。法定代表人翟峻逸。被申请人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翟峻逸。被申请人翟峻逸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