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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3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丽清与张俊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清,张俊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3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丽清。被执行人张俊和。申请执行人王丽清与张俊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清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6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丽清与被执行人张俊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张俊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清可依法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