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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沈士清、王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沈士清,王惠霞,江苏申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58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624581-3,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范文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晨、虞敏,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士清,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江阴市。被告王惠霞,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苏申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4017-5,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夏焕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沈士清、王惠霞、江苏申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士清、王惠霞、江苏申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