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超与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超,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456号原告任超,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软件园二号路数字山谷。本院受理原告任超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超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超撤回对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超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