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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85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瑞英,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某,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如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志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