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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2与被告马某某乙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33号原告:马某某甲2。被告:马某某乙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2与被告马某某乙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甲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