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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顾卫国与如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卫国,如东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9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卫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江新泉,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顾卫国因诉如东县交通运输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3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卫国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裁定,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裁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顾卫国在诉讼中提交户口簿、赔偿清单等证据材料不能达到初步证明其诉称的如东县交通运输局侵占其承包地的证明目的,因此,顾卫国要求认定如东县交通运输局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顾卫国的起诉正确。综上,顾卫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卫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志凤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吁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