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0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良,王宇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304号申请人:沈正良,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沈家宅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骏,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宇麟,女,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铜罗xx村(2)长浜里xx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正良诉被申请人王宇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宇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沈正良、苏翠华、沈琦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宇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齐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二、查封沈正良、苏翠华、沈琦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