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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盛泰石材经营部与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盛泰石材经营部,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307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盛泰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竹志武,男,生于1976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法定代表人:刘献华委托代理人:熊强华,男,生于1978年9月2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被告公司职员。被告:李卫东,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盛泰石材经营部诉被告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盛泰石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