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华平与李小庄、黄再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平,李小庄,黄再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民初654号原告段华平,男,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庄,男,汉族,衡阳市人。被告黄再娣,女,汉族,衡阳市人。原告段华平诉被告李小庄、黄再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康、张多,被告李小庄、黄再娣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华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再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被告李小庄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此后,原告数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被告李小庄承认向原告段华平借款40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小庄同意归还该笔借款,但表示现在无还款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借条。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李小庄因做项目缺少资金,向原告段华平借款。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原告段华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五次共转账410000元给被告李小庄,被告李小庄在借款后不久归还了10000元借款给原告。2016年3月24日,被告李小庄向原告段华平出具了借款400000元的借条。借款后,原告段华平曾多次找到被告李小庄要求其归还借款,但因被告李小庄没有偿还能力,以致酿成本次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庄承认向原告段华平借款400000元,故对原、被告之间存在400000元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李小庄同意归还400000元借款,故对于原告段华平请求被告李小庄归还借款4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纠纷是因被告李小庄未及时归还借款而起,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小庄偿还原告段华平借款本金4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李小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国成代理审判员 谢 波人民陪审员 王水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震校对责任人:覃云云 打印责任人:谭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