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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7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俊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马,沈汉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746号原告马俊马,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罗黎明,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汉良,男,1953年12月1日,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张堰大街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马俊马诉被告沈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俊马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