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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乐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林玉海、孟繁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林玉海,孟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64号申请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林玉海,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孟繁信,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玉海名下银行存款4543.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