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乐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林玉海、孟繁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林玉海,孟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64号申请人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林玉海,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孟繁信,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玉海名下银行存款4543.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