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岳纳维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4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9月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7年12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8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岳×于2016年5月17日,在其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家中,存放10.52克白色晶体(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毒品)字(2016)第FYA1602054-2016DP0906号毒品检验报告认定,检出甲基苯丙胺)2包,后被告人岳×被查获归案,上述毒品已被收缴。现起获被告人岳×的苹果6手机1部在案。被告人岳×协助民警抓获1名贩毒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李×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工作记录、物证照片、通话记录照片、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前科劣迹材料、起诉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被告人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抓获1名贩毒人员,其行为构成立功。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之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齐丽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