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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杭州秀朗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杭州秀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069号原告郑志军。被告杭州秀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双浦镇板桥村288号423室。法定代表人司先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杭州秀朗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