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成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王成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033号原告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法定代表人李文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根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成键,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初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松溪县鑫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远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依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