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天友与税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友,税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友,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税文强,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张天友与税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已抵押,另案保全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9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及执行费1250元,合计92400元,未执行标的92400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