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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天友与税文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友,税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友,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税文强,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张天友与税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已抵押,另案保全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9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及执行费1250元,合计92400元,未执行标的92400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安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