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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新顺与袁培珍妇科诊所、袁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新顺,袁培珍妇科诊所,袁培珍,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318号原告:关新顺,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换,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培珍妇科诊所,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经营者袁培珍,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袁培珍,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张海龙,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关新顺与被告袁培珍妇科诊所、袁培珍、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关新顺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新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关新顺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