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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况成峰与姜涛、周敬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成峰,姜涛,周敬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904号原告况成峰,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周敬堂,男,汉族,住胶州市澳门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成峰与被告姜涛、周敬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成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成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春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