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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百振与郎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振,郎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114号原告赵百振,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郎有才,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郎佳磊(系被告郎有才之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百振诉被告郎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百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百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百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赵百振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