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胡大某与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某二矿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某,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某二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某二矿。地址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法定代表人:王红某,该矿事务执行人。胡大某与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某二矿劳动争议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湘10民终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大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某二矿的财产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永兴县湘阴渡镇滩某二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大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大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