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香,张鹏,徐海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香,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现居住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审被告:徐海浪,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现居住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1104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的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已签订书面的民间借贷合同,但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本案的原审原告借钱给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需偿还借款,故原审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审原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