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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郭伟平与杨康华、会同金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伟平,杨康华,会同金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平,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泽平,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康华,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金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同县坪村镇木存桥,组织机构代码18936034-0。法定代表人吴巧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郭伟平因与被上诉人杨康华、会同金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伟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郭伟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代理审判员  田利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