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33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