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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33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吴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