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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7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丁俊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丁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本市徐汇区虹梅路梅果路路口北约50米处人行道时,被正在该处进行交通大整治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人查获。因李某某拒绝配合执法并欲离开,张某拔下了其电动自行车上的钥匙,李某某见状即上前用双手掰、拧张某拿车钥匙的右手。过程中张某及其他在场民警多次对李某某提出警告均无效。李某某继续上述行为并在导致张某右手软组织挫伤(手掌、右小指)后最终从张某手中夺得车钥匙。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关节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的伤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不是暴力袭警行为,李某某没有侵害民警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主动攻击民警,其目的是为了夺回车钥匙,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徐汇区虹梅路梅果路路口北约50米处人行道时,遇正在该处进行交通大整治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民警检查,因李某某在人行道上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故民警张某等人将其拦停。但李某某拒绝配合执法并欲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张某随即拔下该电动自行车钥匙,李某某见状即上前双手掰、拧张某拿车钥匙的右手。期间,张某及在场民警朱某某、社保队员王某某多次对李某某提出警告均无效,李某某继续上述行为,最终从张某手中夺得车钥匙,致张某右手软组织挫伤(手掌、右小指)。后在增援警力的协助下,李某某被制服。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关节损伤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勤务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验伤通知书、证人张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因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接受处罚,民警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车钥匙,后李某某通过侵害民警身体的方式夺回车钥匙,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袭警行为,应予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未暴力袭警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戚 俊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