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吉某与吉振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吉振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843号原告:吉某。法定代理人:李元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然,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吉振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77.5元,保全费1284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