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启红、顾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红,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黄启红,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被执行人顾健,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黄启红与被执行人顾健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顾健所有的1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