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绪泽诉吴湘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泽,吴湘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528号原告:李绪泽,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湘建,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国际机场。负责人:龙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负责人:陈小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泽与被告吴湘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绪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绪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绪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4.5元,由李绪泽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