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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韦崇园与梁荣飞盗窃罪2016刑初201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0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柳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柳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韦某经合谋盗窃后,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嘉禾望岗地铁站,趁唐某不注意之机,由梁某盗得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酷派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后携赃逃离现场并予以转卖。次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韦某经合谋盗窃后,在白云区永平村白云大道北地铁站,趁陈某甲不注意之机,由韦某盗得陈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Koobee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后携赃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482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韦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梁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韦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韦某经合谋盗窃后,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嘉禾望岗地铁站,趁唐某不注意之机,由梁某盗得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酷派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后携赃逃离现场并予以转卖。次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韦某经合谋盗窃后,在白云区永平村白云大道北地铁站,趁陈某甲不注意之机,由韦某盗得陈某甲放于上衣口袋内的Koobee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后携赃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482元。缴获的赃物Koobee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无线移动电话卡2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韦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唐某、陈某甲的陈述,证人冼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梁某、韦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韦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韦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韦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梁某、韦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号码为13XXXXXXXXX的无线移动电话卡1张,予以发还被害人。(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