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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纪福臣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福臣,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1民初1291号原告:纪福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孙建国,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某,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山,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福臣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山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福臣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被告委托代理人谷某某、杨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福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回迁协议》中第五条:“二套以上收取配套费;暖气配套费55元/㎡;天然气30元/㎡;有线电视250元/户”,并返还二次配套费7797.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收到通告与安置协议书,没有注明第二套房屋收取配套费。2014年4月回迁时却被告知要收取第二套房屋配套费,原告在高区建设局得知应由开发商交纳配套费,被告收取原告配套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回迁协议》第五条并返还配套费。被告西北山居委会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回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两年多,不存在撤销的情形;2、被告制定的《西北山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在政府指导下制定的,怡园街道办事处的所有旧村改造均是一套房免收配套费、二套房收取配套费,且双方在《回迁协议》中达成一致,该约定合法有效;3、即使原告有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况,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至今已两年多,撤销权已消灭。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被告发布一份《西北山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西北山改造区的民房进行拆迁改造。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西北山居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被拆迁房屋状况、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货币补偿方式、拆迁补助及奖励等进行约定。2014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回迁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一套房免收配套费,二套以上收取配套费。暖气配套费55元/㎡;天然气30元/㎡;有线电视250元/户。”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二套房配套费7797.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回迁协议》第五条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西北山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西北山居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回迁协议》、收款收据、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西北山居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回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经审查,《回迁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福臣要求确认《回迁协议》第五条“二套以上收取配套费;暖气配套费55元/㎡;天然气30元/㎡;有线电视250元/户”无效并返还二次配套费7797.2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志远-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