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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杏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杏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杏战,男,汉族,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杏战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汝南、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杏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杏战在其姐姐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位于阳江市阳东区某镇某雅苑某幢某房)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两枚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以及两个玉坠盗走。后被告人李杏战将盗窃得来的金饰,部分变卖用于花销,其余抵给了一名男子(身份未明)作为赌博欠债。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丙被盗窃的两枚金戒指、一条金手链和一条金项链,共价值6105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杏战在父亲陪同下到双捷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杏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杏战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杏战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一次,盗窃财物价值共610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杏战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杏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杏战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杏战盗窃近亲属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杏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静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