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顾保英与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毕文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顾保英,毕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和安路。法定代表人:孙保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保英。原审被告:毕文忠。上诉人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保英及原审被告毕文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3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公司的注册地虽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和安路,但是实际经营地址却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500号,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苏州市高朋制衣有限公司虽然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苏州市××区,但是并无证据证明,且法人并不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故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