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锡山区东亭永海龙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锡山区东亭永海龙虾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144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鑫,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山区东亭永海龙虾店,住所地无锡市。经营者宋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与被告锡山区东亭永海龙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虾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虾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龙虾协会预交),由龙虾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纯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