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随树文与叶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树文,叶心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823号原告随树文,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叶心云,男,汉族。原告随树文诉被告叶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心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5月19日,被告偿还10000元,尚欠9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被告叶心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据。2015年5月19日,被告偿还10000元,尚欠90000元,并在借据上注明。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应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叶心云借款90000元的事实清楚,应承担清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心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随树文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叶心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