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托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刘永华、马永奇、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华,马永奇,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托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华被执行人马永奇被执行人王海霞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刘永华、马永奇、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托法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