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军与丁维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丁维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131号原告:刘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被告:丁维超,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丁维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军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对被告丁维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刘军负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德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