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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张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6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负责人王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诉被告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6元,减半收取34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