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卜进胜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通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戈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进胜,延安市宝塔区通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38号原告卜进胜,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涛,男,汉族,1943年8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延安市委老干部工作局退休干部,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通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怀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戈,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大学本科,中共延安市委老干部工作局科级干部,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原告卜进胜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通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应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卜进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原告卜进胜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 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丽娜 来源:百度“”